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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4-11-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安财经大学章程》和《西安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西安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外国语学院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由外国语言文学及交叉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7人的单数组成。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重大事项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并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的人员。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学术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担任外国语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由外国语学院院长提名产生。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经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立秘书,由外国语学院学科秘书担任,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开会、准备工作、会议记录、信息发布等,并在每次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负责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的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由秘书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增补委员在免除或辞去委员,其人选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和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在相关学术事务上拥有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以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为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1.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经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外国语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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