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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3 浏览次数:

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国语学院相关人员:

请按照学校文件要求,于1月8日前,将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于外国语学院办公室。

特此通知!

外国语学院

2014.01.03

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按照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和《西安财经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西财党发〔2013〕19号),我校对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保管,学校决定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集中管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

我校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主要包括以下3类人员:

(一)我校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在职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

二、证照类型及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需登记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交组织部、人事处统一保管。

(三)如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换发或需要领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须按《西安财经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程序予以办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人员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若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需写明情况并及时报知学校备案,并由学校统一吊销。

(五)因私出国(境)证件过期换发时,经公安局做特殊处理后先交回学校,经审核后可将旧出国(境)证照退回本人,同时将新出国(境)证照交回学校集中保管。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在2014年1月9日前完成出国(境)证件清理登记和收缴工作,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统计表》(一式两份),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集中审核保管。

2、对不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学校将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予以吊销证照。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一:《西安财经学院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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