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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西财大研学发〔2024〕研学发5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修订)》经202442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5月9日      



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教学质量,明确研究生授课教师的职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和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监督工作。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开设单位负责学校公共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课教师条件及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本校在编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外聘教师、本校返聘退休教师应达到任课教师的基本要求。初次担任任课教师者,应经过课程试讲或认定,合格后方可授课。

第四条 任课教师试讲工作由课程所在单位组织实施。试讲流程主要包括教师试讲、专家提问点评、专家评价打分等环节。试讲评定专家组原则上应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3-5人组成。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即为通过,试讲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试讲: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

(二)具有副高职称且在近两年的本科课程教学评价中曾被评为优秀;

(三)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免试讲申请由任课教师提出,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例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课堂考勤、课程考核、成绩登记等管理工作。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为学生指定教材、教学参考书或有关参考资料。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更改课程核心内容、授课周期或由他人代课。因故需调课、停课或更改授课周期的,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调整。教师停课后要及时补课。调课、停课在4节及以下的,由课程所在单位审批;调停课在4节以上的需经课程所在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由他人代课需承担相应教学责任。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参照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课程设置、开设管理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除在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外,日常教学中一般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课程设置的,须提前一学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所有硕士研究生课程均应有明确的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考核形式做详实介绍。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还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十一 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的开设应严格遵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数量;硕士研究生选修课程的开设需结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选课情况进行开设。

十二 研究生负责统筹安排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其余课程由各单位负责安排

十三 研究生院所统筹安排的英语综合、英语听说、财经公选课及思政公选课,其任课教师由对应课程所属单位负责指派,所指派的教师应符合任课教师条件,并服从教学安排。在教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安排硕士研究生公共课。

十四 对于招生人数多于10人的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低于5人原则上不予开课。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十五 跨专业或同等学力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若干门本学科的补修课程不计入学分。补修跨学院本科专业课程,相关学院自行与开课学院协商,开课学院应给予支持。硕士研究生补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开设,通常随本科课程一同学习,若本科未开设相关课程,研究生可单独开设。

第四章  课程安排管理

十六 硕士研究生入学选择导师后,应按照对应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培养单位负责审批。

十七 硕士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选课,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含必修环节),达到规定的学分。

十八 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选课的严肃性和计划性,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个人培养计划的,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

十九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在授课完毕后都要进行考核。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成绩 60 分以上为合格。硕士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可结合平时的测验、作业成绩、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来综合评定

二十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需严格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试的形式包括闭卷和开卷两种。考查的形式包括口试、读书报告、研究报告、课程论文等。

二十一 硕士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因故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授课教师请假,获得批准后报开课单位备案。硕士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包括请假及旷课)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记为零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00分钟,试题采用百分制。任课教师应提供A、B两套试卷,同时制定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并由开课单位对试题内容审核,并任选一套作为试卷。考试试卷应有适当的试题量、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命题人员应严格做到试题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考查课程在评分时应给出50字以上的评语,具体说明评分依据。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可在相应课程结课后2周内组织或安排在每学期最后2周。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遵守《西安财经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根据该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课程缓考与重修

二十五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学生需在开课第一周提交重修申请,随下一届硕士研究生学习并考试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申请缓考的学生随下一届硕士研究生参加考核。缓考申请必须经任课教师、导师和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因病申请缓考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第七章  成绩管理

二十七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核完成后2周内完成考核并将成绩单提交到研究生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安排的课程,授课教师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单位提交签字后的成绩单、试题、参考答案、课程考核分析表、课堂教学手册各1份;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的课程,将相应材料交至研究生院

二十八 所有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字上报后,不得变更,确因个别原因漏报或误报的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成绩更改(补报)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审批,研究生审核同意后予以记录

二十九 若研究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要求查阅试卷,查卷仅限当期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及缓考试卷。

查卷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每学期考试结束后至下一学期第一周内,学生提交查卷申请表至开课单位;

(二)开课单位委派教师查阅试卷;

(三)任课教师填写查卷结果,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附试卷复印件或其他必要的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

(四)缓考试卷的查卷程序与期末试卷查卷相同,查卷申请在缓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交。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所有原始资料(包括试卷、答题纸、课程论文等)均须归档。硕士研究生成绩应长期保存,试卷一般应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年。

三十一 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系数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绩点系数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0—59

0

第三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办法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重修后取得成绩不计绩点

第八章  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境外、国外所学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相近课程,可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按同类课程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第三十四条  申请学分认定的硕士研究生,需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西安财经大学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并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阅后退回)和复印件,由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给予其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境外、国外高校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转换;若为非百分制的成绩,课程成绩由所开课单位根据课程内容及境外高校成绩标准出具成绩意见,并给予相应认定。

第九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开课学院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和上课纪律,不定期组织任课教师开展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管理情况。开课学院负责所开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学督导为主、学生评教为辅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教学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三十八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三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西财大研学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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